要看协议约定。比如协议中约定交付出资款即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只是签了入股协议,但是没有办理工商变更,也没有缴付出资款,那么不具备股东身份;但是如果出资款已经缴付,已经签了入股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只是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实质上就已经取得了股东的权利及义务,但是没有登记的股权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一般来说,企业股东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这是股东的主要义务;
3、遵守公司章程;
4、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
5、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6、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7、其他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有: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会或者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参与分红的权利;
3、查阅、复制权;
4、优先认购权;
5、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共同投资协议书范本
共同投资协议书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共同投资人就共同出资在xxx市xxxx区设立有限公司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全体投资人情况: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人姓名:职务:国籍: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人姓名:职务:国籍:丙方:(以下简称丙方)法定地址:法定授权人姓名:职务:国籍:(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二.全体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投资人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出资比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三.利润分享和风险承担:甲、乙、丙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全体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四.出资的转让: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需征求其他各方意见,在同等条件下,一方转让时,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五.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共同投资人增加或变更;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发生投资人难以继续共同的投资的其他事由,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六.违约责任:1.由于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2.甲、乙、丙方任何一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及方式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3.由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三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三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七.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八.争议的解决:选仲裁时: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国______地____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或者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都有约束力。(注:上述三种方式仅能选一。)选诉讼时: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仲裁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或者(注:如不采取仲裁解决争议的话)在诉讼过程中,除三方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九.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方另行协商。2.本协议一式份,由三方于年月日(地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代表人: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地点)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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