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城市管理部门成立市政道路停车监管中心,负责城区临时停车管理政策调研、制定;配合规划、住建、公安、物价等部门做好中心城区临时停车位控制性规划和制定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各区临时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
2、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成立区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维护和日常管理,组织推动辖区内停车泊位社会化运行。
3、区城管局负责辖区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建设和管理;停车经营单位监督和管理;配合公交部门查处乱停乱放;道路公共停车场设置和管理;人行道两侧公共场所看车亭、隔离设施审核管理。
4、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或者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或者设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每个停车泊位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
一、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谁
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公共停车的相关法律法规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职责分工表》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礅、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每泊位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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