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收费吗
不收费
二、济宁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医疗废物、污水、污物、粪便处置方案合理。
三、济宁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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