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应学会运用相关司法解释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3)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移交建设工程所有权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由于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因此对竣工日期的界定非常关键。为防止发包人恶意拖延验收,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主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竣工验收报告”可以很简单,正文甚至只有一句话,如“贵公司委托我公司承建某工程,我公司已竣工并通过自检,现请贵公司组织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也不影响报告的有效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二),承包人提交报告的日期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没有“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的竣工日期就不明确,所以有太多的教训要吸取。实践中,承包人被施工单位殴打的例子很多。
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款的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日期也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商应注意收集业主未经授权使用的证据,如对外开放通知、营销传单、广告书等,因为工程竣工与业主未经授权使用工程之间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工期延误还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因此,最可靠的办法是在工程竣工后立即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如果发包人拒绝签字,“竣工验收报告”可以挂号,用特快专递邮寄给发包人,而不是因为担心关系而不发信,毕竟对方拒绝签字是缺乏信任的信号正直。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及时整改,不得因对方不付款或其他原因拒绝承担质量整改义务,以免给对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再次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验收要求。
关于建设工程不验收的问题,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工程验收是业主的责任,应该在原合同中约定。因此,如果业主在工程竣工后不接受,他一方面可以与业主协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承包人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以免影响验收进度。如何处理业主拒绝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符合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发包人为拖延支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不组织竣工验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只能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的质量符合协议或国家规定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鉴定的质量不符合协议或国家规定的,承包人修理后,方可获得工程款。当然,如果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发包人应承担迟延验收的违约责任,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利息。
2。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可以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商是否应承担保修责任则有很大不同。我们认为,如果使用不会造成已建工程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发包人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发包人下达了竣工验收程序,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组织验收或保留一些质量问题通过验收。工程资金和工程质量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工程款的支付只涉及双方的利益,而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到非特定群体的利益,因此对二者的要求是不同的。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干预。无论双方是否真的组织验收,只要签署了保留意见,就应视为发包人放弃了质量抗辩,达到了发包人的付款条件。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仍应承担保修责任。施工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是承包人按约定完成施工,发包人按约定支付价款。合同的主要义务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目的有关。如果一方不履行,将导致根本违约,缔约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抗辩权。业主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承包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发票不是主要义务。它们之间没有等价关系。只有互惠义务才能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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