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可不可以相抵
债权债务可以相抵,但是债权债务抵销应当是在但是人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且互负债务的种类和品质相同。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互负的债务品质种类不相同也可以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侵权之债可不可以债务承担
侵权之债能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加入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加入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不反对即可。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债务抵销权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债务的抵销不能抵抗第三人。
法定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约定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抵销。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
《民法典》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n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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