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等。在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之前,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在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之前,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因此,债权人必须在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 位 权 成 立 条 件 : 债 权 已 到 期 且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债 权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债权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债权已到期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产生,且到期的债务人并未履行债务。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基础。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是指债务人没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认为债务人已经怠于行使其债权,因此有权利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综上所述,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前已经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债务问题,那么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债权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已到期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产生,且到期的债务人并未履行债务。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是指债务人没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认为债务人已经怠于行使其债权,因此有权利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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