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通常要求双方返还聘礼。
然而,若在实际案例中,双方已经共同育有子女,在此情况下,相关部门通常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处理,决定是否返还聘礼。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经查证存在如下特殊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按惯例支付的聘礼金额,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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