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替他人代交房款可以和产权h共有房产吗
此情况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需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关于购房他人代为支付首付款事宜,确实可行。
然而,在填写购房申请表之前,申请人务必仔细斟酌,确定以何人为购房人姓名签署协议。
因为一旦所购房屋完成合同备案环节,在房屋正式交付至购房人手中之前,如若申请人欲更换姓名,申请人与地产开发商必须共同前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更名手续。
除需缴纳相应的更名手续费外,还须得到地产开发商的同意方可进行。
而在房屋交付之后,申请人若仍希望更改姓名,则只能待取得房产证后再行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将更为庞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替他人代办是否会承担责任
答案是: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我们知道,你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办相关事项,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代办;
因为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那么,你有可能就会因此成为第三方追究的对象,替代委托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所以,如果帮他人代办,建议以委托人的名义去代办,尽量不要以自己的名义。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替他人代交房款可以和产权h共有房产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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