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开证行的义务如下:
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
2、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如果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则有义务根据单证一致原则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3、审核单据的义务;
4、保管单据义务;
5、开证行对其他受托行的义务。
开证行的含义如下:
1、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委托契约性质;
2、开证人通过开证申请书委托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提供信用,同时代为行使根据买卖合同应由开证人享有的请求受益人交付单据的权利;
3、议付行是指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其余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四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
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本节下同);
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远期信用证最长开证时间
信用证的有效期的实质是受益人交单所不能够超越的期限,换句话说,受益人应该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交单、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那么,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不接受迟于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也就是说,受益人在信用没有证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必须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而且,无可如何都必须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
(一)装运期或最迟装运期:即卖方将全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期限或最迟日期。(提单的出单日期即开船日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有效期,若未规定有效期日期,则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二)到期日:也就是信用证有效期。(承运人即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时,不得迟于此日期,因此承运人应在此日期之前将提单交到卖方手中,以便其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
(三)交单期:即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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