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后拆解,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不改正的,取消其资格。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造成环境污染。第二十四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认证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物质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物质,有下列嫌疑之一的,依法提起公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基本农田损失5亩以上的,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丧失基本功能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四)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人身中毒的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以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造成重大社会公共安全损失的其他严重后果私人财产或伤亡。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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