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在仍为二人共同,则在此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应该也仍是二人共有。
2、当然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此种情况下,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假离婚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民政部门查明双方确实属于自愿离婚,且已经达成书面协议,便会颁发离婚证书。此时,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是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是谁,房子就属于谁。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该房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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