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侦办期间,债务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里面,债权人是不能会见债务人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委托的律师才能见到债务人。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在法院审理期间,债务人的辩护人是可以会见债权人的,在债务人委托债权人为辩护人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会见债务人的。但是实践过程中,债务人一般不会委托债权人为其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一、债权人讨债时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一般说来诸如借条、合同中的交易条款、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二)要有债务人最新的消息资料。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债权人无法找到自己,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经常迁移户口,时间长了也不易找到,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平时应该注意留意债务人的动向,以免债务人恶意逃债时一无所知。
(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很多债务人往往借口没钱还债,而事实上有不少债务人都是隐匿了财产。一般来说,要想获得一个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采取其他迂回的手段,譬如可以大致了解到对方的经营情况的好坏:了解其公司员工的收入状况以此来间接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好坏,另外也可以到工商所查询其企业档案。对于欠债的公民可以通过了解其单位的职工收入状况以及其家人的收入状况,也可通过接受继承和赠与的情况来间接了解其还债的能力。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法院来调查一些不易查找的证据。
(四)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不还债时起算的三年。上面就是关于什么是债权人,债权人在追债的过程中要了解那些问题的一些解答,希望能帮到您。如您债权困扰,建议您及时联系律师进行咨询,尽快追回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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