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其他组织可以是无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吗
民法典规定了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可以是无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被监护人长期遭受监护人虐待的能否申请更换监护人
被监护人长期遭受监护人虐待的,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更换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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