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购买权”是否适用于亲属?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同一条件,这不仅是价格条件,而且是第三人与出卖人之间的关系。父母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子女的价格与出售给第三人的价格不同,第三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并非所有亲属都可以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根据我国法律,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共有人或者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理解。
本文中相同的条件不要求价格和其他条件必须相同,这太苛刻和不现实了。应该理解为一种相对平等。实践中,出租人在出售房地产时,往往只考虑价格因素,还考虑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特殊利益关系,如第三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情感等。法律在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利益的同时,确立“平等条件”的目的是保护出租人的利益。第三方提供的任何特殊条件,包括机会,都是出租人的利益。这些特殊条件和机会能否被金钱所取代,只能由出租人的观念来衡量。因此,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的“同等条件”不能等同于转让价格。
3。既然房产已经转让给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能否要求优先购买?(一)人民法院不支持房屋优先购买权;(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三)出租人履行义务后通知义务,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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