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响土地利用协调性的因素有哪些?1、城市土地布局与结构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土地布局结构从总体上决定了城市土地的环境与特征。合理的城市用地布局结构保证了城市功能活动的高效率、经济运行和优美、健康、舒适的城市环境。因此,保持城市土地布局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自然成为判断城市土地利用是否协调的重要条件之一。规划用地的布局首先要允许兼容用地,不能与之相矛盾,更不能因用地的变化而破坏城市用地的布局结构。目前,大多数城市土地利用适宜性表主要考虑个人与个人或环境的相容性。在某些土地用途的性质方面,它们之间没有尖锐的矛盾,因此可以考虑适当的兼容性。但是,一旦数量大,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就可能导致对城市土地布局进行大规模分析,显然,破坏结构是不可取的。比如大量住宅开发置换社会公益性公共设施或公共绿地会破坏人口的合理分布,使城市公共设施和绿地不足,造成土地利用结构失衡。
2。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需求
不同类型的城市用地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需求不同。住宅用地必须有相应数量的儿童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大型商业、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应当有足够规模的公共停车位和相应的周边道路交通集散能力,而工业用地通常对供水、供电、供热等市政设施的容量要求较高。根据预先确定的城市规划,各地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的容量是一定的,其灵活性是有限的。由于土地利用性质和开发强度的变化,原规划区内上述设施可能出现供需失衡。因此,在判断土地利用的兼容性时,必须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供给。
3。土地利用性质和开发强度是考虑土地利用相容性的最基本因素。认为两种不同类型土地的相容性或置换性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允许范围内,这是考虑城市土地适宜性表的主要依据。污染工业用地和居民用地之间的不相容性是最容易理解的例子。土地开发强度对城市设施负荷有很大影响。即使使用性质没有明显矛盾,也必须认真对待。特别是当这种置换达到相当数量时,环境质量和交通设施水平将明显下降,这显然是不允许的。许多城市在旧城改造中,片面考虑当地高层高强度发展的平衡,导致新建不能再重建的“水泥林”,使环境恶化,交通拥堵,设施缺乏,丧失了旧城的历史文化特色,我们必须喊出“马上停止”!因此,对于土地利用性质的更替导致开发强度的变化,也是判断影响因素是否相容的一个判断。环境质量是指各种类型的土地对兼容土地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土地周围环境质量的水平。如果它们与周围环境没有尖锐的矛盾,不影响它们的正常功能,就可以认为是相容的。这里所说的环境质量,包括正常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生理、心理条件。前者指的是空气、水、声、光、热、卫生的质量,后者指的是人们对周围环境的心理承受程度。优美和谐的城市空间形态和景观是每个城市的建设目标。城市土地上每一个建设项目的外部形态及其空间景观效应都是某一区域城市整体形象的组成部分。由于土地性质和开发强度的变化,土地的建筑形态可能发生明显变化,导致当地建筑群的空间形态和景观遭到破坏或破坏,这是城市设计所不允许的。这对于城市中心和重要地区更为重要。例如,在美丽的杭州西湖,如果在精美的宝塔附近有一座高大的板式高层酒店,宝塔就会变成一个“玩具”。在世界著名的山水城市杭州,对城市景观形象的损害将是无法弥补的。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利用性质与开发强度的相容性必须考虑是否允许大面积的城市景观形象。二是我国土地利用协调管理规划。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确定的每一块城市用地的使用性质,是在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区位、规划用地布局结构、交通组织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它既受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活活动需求的制约,又受市场供求调节机制的影响。
由于对城市自身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有限,以及许多外部因素对城市自身发展的影响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一些由预先编制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性质因出现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或者说在以后的施工过程中一些因素的变化,我们做一些改变和调整是完全正常的。为此,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在明确每一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同时,必须提供一种灵活性和宽容性。这也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保持规划的原则性和严肃性的同时,适应现实,合理纠正规划缺陷,满足市场调节的需要。这是城市土地利用兼容性规划与管理存在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我国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中对城市土地利用协调性规划与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相对肤浅的阶段。绝大多数城市主要依靠建设用地适宜范围表或土地利用相容性表来管理规划用地性质的变化。
中国一个城市的实践比其他城市的实践更深。在借鉴其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不仅规定了各类用地兼容性的一般规则,而且规定了各地块的兼容性。此外,根据城市土地出让方式的不同,政府投资开发的土地,包括政府用地、组织用地、社区用地、居住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等,将分为一类,另一类土地,如作为住宅用地和商业公共设施用地,将有偿使用并向市场开放,区分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并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但是,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没有考虑到与兼容性有关的一些重要因素的影响。土地利用兼容规划本身的不完善,必然给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带来困难,也使得一些开发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少数行政领导的不当干预,可能迫使规划管理部门做出不合理的性质变更而土地利用规划的强度,使土地开发脱离规划的有效控制,甚至破坏城市土地的布局结构。
在一些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被房地产开发占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城市土地利用协调规划的不完善是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失控管理的重要技术原因之一。研究和完善城市土地利用协调性规划管理,对我国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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