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逾期交付房屋的赔偿规定如下,其违约金设置标准为:在任何一个延期交付日期内,需向购房者支付买卖总价的千分之五作为罚金。若双方当事人对于已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存在异议并以此为理由寻求减少违约金的,那么违约金超过整体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应属适当降低的范畴;反之,如果指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以至于无法弥补损失的一方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要求,则应根据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确定新的违约金额度。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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