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黄先生咨询:一家企业拖欠我100多万元,我将该企业起诉到了法院,然而判决生效不久,正在强制执行期间,这家企业因为无相关资质违章作业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在我讨要欠款的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告诉我,该企业向天津某企业花80万元购买了一批设备,款项已经打过去了,但由于该企业停产,遂向天津某企业提出了退货要求,天津某企业同意了,但提出因资金周转遇到问题,需两个月内才能把款还完,双方为此还签订了一份退货还款协议,但两个月已经过去了,天津某企业仍没还款。该企业负责人说,我如果能把这笔钱要回来,这笔钱就抵欠我的账。我想知道,执行案件时,我能申请追加天津某企业为被执行人吗?
法律顾问:《民诉意见》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具体到本案,黄先生可申请人民法院向天津某企业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如果该企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那么,法院可以裁定对天津某企业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数额以8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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