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探望权,也被称为见面交往权,这是指在离婚之后,如若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其中之一,便享有与该未成子女进行探望、通信联络、会面交流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的一项法定权利。
从法律理论上来看,探望权实际上是亲权的一个衍生物权,只要父母身份关系仍然存续,那么非直接持养孩子一方确实应当享有此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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