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以前在比利时,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还属于《不公平贸易行为法案》(UnfairTradePracticesAct)第3章的规定范围。该章条款曾经过修订,以符合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的相关规定。不过,所谓修订只不过是将欧盟指令照搬进比利时法案中,而法案原有的漏洞及矛盾之处都未经删除。2010年5月12日,该法案被新出台的《市场行为及消费者保护法案》(MarketPracticesandConsmerProtectionAct)替代。借由新法律颁布的契机,比利时立法机关对原产地名称有关法规进行了重新审定。
欧盟法律的影响
制订《市场行为及消费者保护法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欧盟有关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的各种法规的影响。
注册登记名称(Registereddenominations)
欧盟法律的影响之一在于,比利时新法案第7章中引入了“注册登记名称”这一概念。这明显区别于其旧法案。旧法案仅仅提到原产地名称,而这个新引入的词汇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两个概念都涵盖在内。在欧盟法律中,这个词汇明确指代“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涉及领域包括食品及其他产品。
修复纰漏
由于旧法案列出的违禁行为清单与欧盟法律中的对应规定并不一致,比利时一度出现了两套标准并行的状况。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利用中间方的服务违犯欧盟法规510/2006或491/2009有关条款时,就无法对中间方采取法律措施。
不过幸运的是,新法案成功解决了上述问题。如今,比利时法定义的违禁行为,已与欧盟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相符。欧盟法上述法条将下列行为列为违禁行为:
——以获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将注册名称用于其注册范围以外的产品,其中既包括将该名称用于与注册产品相仿的产品,也包括以利用受保护名称的声誉使用该名称;
——误用滥用或仿造,以下情况也包含在此类中:已指示出产品真实原产地;将被保护名称解释或附带上诸如“样式”、“风格”、“产地”或“仿制”等字样;
——在产品内/外包装上对于产品的出处、原产地、属性或关键品质给出错误或让人误解的暗示,广告材料、产品有关文本、或包装盒内的包装材料含有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原产地判定的倾向;
——任何其他有误导消费者判断产品真实原产地倾向的行为。
新法案引入了欧盟指令中的关键条款,使法官有权对受保护名称的侵权行为发布禁止令。针对中间方的侵权行为,也有类似的禁令。该法案还使权利所有者有权就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法官可命令将侵权产品从市场上召回、彻底从分销渠道撤除或销毁,还可命令侵权人交代其知晓的假冒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及分销渠道,并交代一切有关资料。
新法案中的一项条款允许比较性广告。不过,在被比较产品拥有原产地名称时,该条款规定(i)此类广告只能刊登享有同一原产地名称的产品;(ii)对于广告中被比较产品原产地名称带来的声誉,该产品不得从中不当获利。
一般性条款
法案中的一些一般性条款也适用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有关情况。例如,法案第88条和第89条禁止对消费者采取欺骗性商业行为。尽管与第119条第(1)项(c)和(d)的规定相同目的,但是在审判中,这些条款可以被单独采用,也可与其他条款联合使用。
法案第96条严禁广告对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进行错误或可能是错误的说明(例如,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属性、规格、地理原产地或商务来源)。尽管规定较为笼统,该条款却十分适合注册登记名称领域。
新法案还禁止对消费者及竞争者发起不正当行为。第95条禁止对竞争者采取一切非正当行为,包括某公司损害(或有可能损害)一家或多家企业的职业利益在内的违反诚实市场准则的行为。而且,第91条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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