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消费环境安全而导致的消费纠纷,到底该由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来埋单?这样的问题开始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日前,嘉定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由于消费时不慎摔倒并受伤而引起的纠纷。
4月4日清明时节,家住虹口区的陈女士全家在扫墓完后来到位于嘉定区丰庄路某餐饮店用餐。刚用餐没多会儿陈女士的女儿要去洗手间,由于洗手间在餐厅的二楼加上餐厅进行了全面的清洁,陈女士担心孩子上下楼不安全便陪同前往,在下楼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她不小心踏空一屁股硬生生坐在了楼梯上,顿时摔蒙过去。事后陈女士感到腰部疼痛难忍,在家人及店主的陪同下当即被送到医院就治。医院检查发现,其腰、臀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软组织受伤,治疗费380元同时需要卧床至少2周的时间。
消费者认为,餐馆老板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自己就餐时摔倒在餐馆内是因餐馆地面太滑而起,店家当承担责任,陈女士要求店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合计500元。店家认为,在陈女士就餐过程中店内在做清洁是明知事实,路面比较滑也已尽了告知义务,更何况事出后对于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也已经支付了,故只同意赔偿300元后续治疗费用。
嘉定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多次与双方进行调解劝说,根据《消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虽然当事餐馆老板此前对赔偿一事持不同意见,但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陈女士的举证下,餐馆老板不再逃避因消费者在餐馆就餐期间摔倒后应承担的责任。4月20日,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在的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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