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不做当庭宣判,其他日期再做宣判,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一、法院宣布开庭阶段的流程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法院审理、判处案件的依据是收集到的证据,对于那些没有收集齐全证据,能证明对方没有后者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形,法院在开庭当日可能不会宣判,而是择日审判。对于择日审判的情形,也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也需要在既定的时间之内审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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