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法律规定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该咋惩罚处罚?
1、根据刑法规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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