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和加强外事服务工作,兹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港澳地区及华侨驻本市的各种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以及承揽服务事宜的办法通告如下:
一、凡向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和各国新闻机构驻北京记者求职应聘及承揽建筑和修缮工程等项业务者,必须事先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登记,并由该局介绍。
二、凡向外国、港澳地区及华侨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及承揽服务工作者,必须通过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
三、凡向外国驻本市的代表机构(或个人)承揽翻译、出版业务者,须经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世界知识出版社和国际文代出版公司介绍。
四、凡经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应聘或受雇者,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持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的证明信及合同副本,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并持所领证件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3〕125号《通告》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五、在本办法公布前未经上列有关部门介绍或办理有关手续者,必须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前,按以上各条规定办理。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概由北京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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