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码牌照,未能正确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或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的;
有涉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以及使用其他车辆之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存在犯罪嫌疑的;
未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机动车购买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公路客运营运车辆或货运汽车严重超载的情况;
以及机动车存有组装或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现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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