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集体组织所有权
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所有权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主体,其主体是工业、农业、商业、修理和服务业等各方面的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代表法人的机构经营、管理、统一行使其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财产,除国家专有财产外,一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具体包括:
(1)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原、草场、滩涂、水面、水库、电站和农田水利设施。
(2)集体组织所有的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3)集体组织的所有的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体育等设施。
(4)国家无偿拨归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
(5)集体组织合法取得的其它财产。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只能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属集体组织。集体所有权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化、集体组织成员集资入股、集体组织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获取孳息、进行法律行为等方式获得。接受国家支援和本组织成员死亡后无人继承的遗产,也是集体所有权产生的根据。集体所有制组织对其财产享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集体的所有权不同于合伙组织财产,其区别在于:(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而不是组成这个集体的成员,合伙组织的财产则属于合伙人共有,其主体是各个合伙人而不是合伙组织。(2)集体组织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成员对集体组织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合伙则由各个合伙人的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3)集体所有属于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个人合伙则是属于个体经济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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