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供暖也缴取暖费村委做法欠妥可投诉
时间:2022-11-10 05:37:30 4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

许先生租住于一小区,由于家境比较拮据,今年不打算供暖,但是该村村委要求,即使不供暖,也要缴纳供暖费的20%作为“管道占用费”。许先生对这笔费用提出质疑,拖延不交,村委采取了停水停电的方式对其施压。导致许先生家停水20多天,正常生活被打乱。

据了解,许先生居住的小区是旧村改造的小区,卫生、物业、水电等费用均由村委代收。根据该村村委下发的取暖收费通知,凡是外边(指非本村人)在本小区的购楼户,如果不供暖,必须缴纳取暖费的20%,否则断水断电。

相关部门表示,供暖自愿,不供暖的业主不需要交任何费用。对于“管道占用费”的收取目前市里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如果供热方有市物价局统一的收费批文,可以按照批文中的额度收取,如果没有物价局的统一收费批文,该项费用的收取可以由供热方和用户协商确定。而该区域物价局表示,目前没有向山后王村下发可以收取“管道占用费”的批文。

律师说法:村委做法欠妥可投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山后王村村委只是代收水、电费,法律没有授权其可以增加附带业务,因此通过与水电捆绑来强制收取“管道占用费”的做法不合法。业主可以向当地物价执法部门投诉,或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本市实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并供水到户;

(四)住宅区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n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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