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变更的注意事项
承诺变更的注意事项:
1.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变更的规定
承诺变更的规定如下:
1.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2.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并非绝对不可以改变,如果承诺对要约的改变是非实质性的,则一般可以认定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已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任何改变。
三、合同承诺的变更条件
合同承诺的变更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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