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在查处涉诉行政机关职务犯罪中加强联系与配合的意见》。今后,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期间将加强与检察院的联系与沟通,若发现涉诉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的,将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案情,移送相关线索和材料。这一创新性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财物或向他人行贿的;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严重后果的;徇私舞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仿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上述行为之一,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列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情形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案情,移送有关材料。同时,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职务犯罪,需进一步查实的,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在庭审现场加设检察员专席,出席庭审的检察员有权查阅行政诉讼卷宗,监督庭审全过程。在行政诉讼中,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后,经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批准,检察院可以借阅和复制行政诉讼案卷及有关材料,法院相关部门将予以协助和配合。
西安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崔立新介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在查处涉诉行政机关职务犯罪中加强联系与配合的意见》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行政诉讼中严肃查处行政机关涉及的职务犯罪,可促进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良性互动,为完善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公正高效、务实清廉提供了制度保证。
(原标题:行政诉讼发现职务犯罪法院及时向检察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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