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鉴定程序如下:
1、被评估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片、诊断报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止;
3、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评估被评估人的劳动能力时,还应携带评估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估时,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止为准。治疗尚未终止,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估人需要亲自检查并支付规定的评估费。
跟骨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判断依据: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十级12条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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