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公款挪用罪数额
公款挪用罪数额的界定如下: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挪用公款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判缓刑的条件:
1.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必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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