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自燃,保险费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车辆自燃险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汽车自燃是保险公司“自燃险”的赔偿范围。
为了防止车辆自燃事故发生后的财产损失,车主可以购买车辆自燃险。车辆自燃险即车辆自燃损失保险,它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燃险。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费并不高,一般仅为几十元。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1)赔偿项目:当车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费。如果车自燃整体烧毁或已经失去修理价值,则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
(3)常见除外责任:
自燃损失险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意外事故的起因是由于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违反了安全操作规则,对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在冬季曾经发生过因低温车辆不能启动,司机高温烘烤油箱导致汽车起火,这种做法违反了安全操作规定而不属于自燃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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