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人死后他们所留下的人事档案问题时,通常情况下,这些档案将被原单位继续妥善保管。
至于这些档案的销毁时间,并无硬性的规定。
然而,根据经验,一般来说如果是短期存储的话,可能是3年,而长期的话则可以达到50年。
至于人事管理档案的保留年限,我们有以下两个原则:
首先,已经完成离职手续的员工,他们的人事管理档案将会保存在两年内,以此由他们在离职(调动)交接表中所确认的日期为准进行计算。
其次,对于那些虽然还没有完成离职手续但是实质已经离开公司的人士,其人事管理档案也会被保存三年,并且这是从相关当事人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报告中所标明离开公司的时间作为起始点来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档案有序存放和合理利用空间资源,我们每年会在三月初对上一年度超出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集中销毁处理。
在这里,我想特别提及其个人户籍档案以及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登记的事项。
当某位公民由于失踪宣告死亡时,申请人应该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后的一个月之内,携带他自己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法院宣告公民死亡的文件、及该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前往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另外,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公民死亡、服现役或定居海外等,我们同样需要办理相应的销户手续。
之前,可能存在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女方户籍会先被注销,然后再转至男方户籍的状况,但这类情况如今已经得到了极大改善,基本上不再出现类似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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