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职工与所在单位得以重新恢复工资关系时,单位有责任于工资关系恢复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携带完备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前往相关经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事宜;
2.若职工再次开始就业,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则需亲自至各相关经办银行办理启封手续,同时将住房公积金顺利转入至新的工作单位名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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