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同居关系之际,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共有的收入以及共同购买的资产,应按照一般的共有财产进行处置。在此过程中,双方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依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具体的操作:
首先,如果双方都宣称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且愿意通过竞标方式获得,那么这样的请求应得到允许;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声明对房屋拥有所有权,那么评估机构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对此房屋进行估值,而最终获取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也必须向另一方提供合理的补偿;
最后,如果双方都不主张对房屋拥有所有权,那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该房屋将被进行公开的拍卖或变卖,并在所得款项中进行公平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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