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条件需要满足才能成为涉外专利代理
涉外专利代理的条件是:
1.涉外专利代理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涉外专利代理的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3.涉外专利代理的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涉外专利代理纠纷如何处理
1.协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诉讼。专利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管理部门调处。专利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三、涉外专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维护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
2.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实施考核、奖励和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吸纳的会员信息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
3.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4.组织专利代理师实习培训和执业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荐专利代理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6.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7.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实习工作;
8.开展专利代理行业国际交流;
9.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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