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重新签订丢失的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7-01 15:33:15 4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租赁合同丢失之后是可以进行补签的,首先是可以要求对方按原合同内容,补签一份租赁合同,除此之外当事人还有另一种方式即可以要求对方在原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上,重新签名或盖上公章,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对丢失的合同进行补签的。因此如果当事人的房屋租赁合同丢失了的话,那么应该及时找原房东进行补签,从而确保合同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丢了按哪些情况处理呢

房屋租赁合同丢了按如下情况处理:

1、中介租的房子,一般中介有合同备份,可以在中介复印一份。如果拒绝,如果承租人了解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即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租赁期限,租赁合同的损失影响不大。承租人可以依法继续履行,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2、如果是通过房东租租金没有合同也没关系。只要有租金支付证明和押金条,就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无论房东是否租房,都与承租人无关。如果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丢失,仍可要求继承和履行。

租赁合同只是证明租赁关系存在的强有力的证明。但存款、收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链也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生效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规定办理。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自条件成就以来,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当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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