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饲养人有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养区以外。
2、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
(一)养犬人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领取、填写《养犬登记表,并签订养犬责任书;
(二)携犬到市畜牧兽医部门或其定点单位进行犬只健康检查和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三)携犬到定点单位为犬只植入电脑芯片,将养犬人姓名、住址和犬的种类、特征、注射疫苗时间等信息录入电脑芯片;
(四)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到派出所领取《犬只饲养证和犬牌: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常住户口簿或暂住证;
3.《养犬责任书;
4.《养犬登记表;
5.《犬类免疫证;
6.犬只电脑芯片植入证明;
7.犬只正面彩色2寸照片3张。
(五)公安派出所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签署意见连同养犬材料上报区治安大队;区治安大队应在5日内核发《犬只饲养证和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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