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的证据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任何书面、口头等能够证明债务转移的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据。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生效条件
(一)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二)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
(三)应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
(四)应经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
三、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第一,须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移转合同;
第二,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移转)的合同,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才生效力,即免去原债务人的义务;
第三,一般,须所承担(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对于债务人必须亲自履行的债务,如技术服务合同中指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等特殊身份的技术人员履行的合同,不得将债务移转。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由原债务人移转于新债务人后,发生如下效力:
第一,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从而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除了其债务,
第二,新债务人可以援用原债务人的抗辩石油对抗债权人;
第三,新债务人依据债务移转合同对原债务人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得用来对抗债权人。债务移转时,从属于债务的义务如利息的支付、不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债权人的违约金、赔偿金一并移转。但其他人对债务所作的担保则必须经由担保人对债务移转亦表示同意后,担保人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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