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不是行政处罚的替代品!
时间:2023-07-04 14:10:22 1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违法生育的人,为补偿社会公共资源和服务的消耗,而收取的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补偿和强制性的特点。但不同于行政处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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