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国、出境公民所生子女,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以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二、婴儿出生三个月以内,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年内(含12个月)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核实确无重复登记户口的,派出所应准予补办登记;出生超过1年不满10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核实有无重复登记户口、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出生超过10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在人口信息系统上核实有无重复登记户口、社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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