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转包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第七条,“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者违反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者或者自然人在从事承包经营活动中因工负伤的,通知不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在经营中,以承包人为用工主体的,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分包和分包。非法分包、转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具有发包人资质的承包人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体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招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包单位和个体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二)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
>(4)患职业病;
(五)因工负伤或者外出失踪;
(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
(七)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因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二)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职工,而旧伤到用人单位后又复发。
全文6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