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特殊原则有以下:
(一)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的原则,是指承担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的说,合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复议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受理并审理的复议案件,必须是其依法有管辖权的,不属其管辖的复议案件无权审理。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还要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复议机关依据的法律规定对所审理的复议案件必须是现实有效的,属尚未公布,丧失法律效力以及因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定相抵触而被撤销的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依据。
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具体的复议程序,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二)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复议决定并非都是终局的,还要受到司法监督。因此,行政复议既要注意维持公正性,又要注意保证行政效率。这就要求遵循及时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行政机关收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应当抓紧调查、取证、收集材料,确定管理方式等,不能拖延时间。
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复议具体部门在通过审理复议案件摸清情况之后,应迅速起草复议决定书并及时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发。
4.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是《行政复议条例》特别规定的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准确地查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真象,以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并准确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致害情况,在此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进行处理。行政复议活动需要解决的,除了合法性以外,就是合法前提下的准确、合理问题。这正是行政复议活动的特征之一。复议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对行为的定性等,均必须贯彻准确原则。《行政复议条例》所以规定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权以及责令限期履行权,就是由准确原则所决定的。
(四)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集中地体现了行政复议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特征。便民原则,一方面体现在行政复议活动实行书面审理原则,双方当事人不必到复议机关接受询问。其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审理。为了避免申请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和不必要的延误,复议条例明确排除了国务院的复议管辖权,一般按就近原则进行申请。另外,复议活动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为相对人充分行使复议权提供了方便。
(五)被申请人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民事、刑事、经济等诉讼的又一特点。在民事诉讼中,谁起诉,谁举证,举证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而行政复议则不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负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样,申请人不会因举证不足而被驳回申请。
(六)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是指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继续遵守或履行。但属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其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书面复议原则和一级复议制原则前面已经涉及,这里就不再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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