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住房公积金存缴争议可以到哪个部门投诉
时间:2024-01-27 05:19:13 2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宁波住房公积金存缴争议可以到哪个部门投诉?

宁波住房公积金存缴争议可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期限按《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法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在劳动关系中,公司必须依法给职工存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监管单位都是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情况下存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也是建立劳动关系以后的一个月之内,发现公司没有给本人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员工也可以先跟公司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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