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有效合同,如果不是有效合同则谈不上解除。《民法典》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专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进而保护合法的权益。
一、合同解除的程序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民法典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有关合同解除的情况,一般是由于一方存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困难,这时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申请协商解除合同,但必须征求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则可以协商起诉到法院进行合法的处理。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和第56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一般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
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
此效力后果《民法典》表示为: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为排斥主义,即规定当家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互相排斥,不能并存。其二为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此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又有区别。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第二种做法,承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我们认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还牵涉解除前债权债务关系如何了结问题,即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是维持现状还是恢复原状。《民法典》第566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明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