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达到了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5曰17时左右,被告人温某酒后到美容院内洗头,郑某给温某洗头,。按摩房内,被告人温某向郑某提出性要求并将郑某压在按摩床上亲吻、抚摸,与郑某发生性关系后离开现场。事后温某告诉店主罗某,案发当晚22时左右,温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一)如何认定强奸案件中的半推半就行为
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就本案来说,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成为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以下就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通常必须借助被害人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行为方式下,判断妇女的意志就产生困难。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半推半就之下发生了性关系,那么这一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呢?
本案中,当被告人温某开始向郑某提出性要求时,郑未同意,温某将郑某压在按摩床上亲吻、抚摸,继而将郑的衣裤脱去与郑某发生了性关系。根据这样的情形判断,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十分情愿的,但是其不同意仅仅是在口头上,在被告人进行进一步的亲吻、抚摸行为,直至后来脱去其衣裤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害人并未进行明显的反抗,而是在半推半就之下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由此可见,将被害人的行为认定为半推半就是恰当的。
(二)半推半就行为下被害人心理的分析
在认定被害人的行为状态后,必须进一步依靠对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分析来认定被告人当时的行为是否为强奸行为。这一点必须结合多种因素来判断。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就本案来说,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明显的暴力、胁迫或者威胁等手段,这一点成为判断行为人心理状态的重要根据。无论从被告人的供述还是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在案发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未采取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从这一点上判断,行为人当时在主观上是不存在强奸的故意的。
其二,被害人是否具有反抗的条件。一般来说,并不能简单地根据被害妇女是否有过反抗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行为,因为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犯罪人有可能利用时间、地点等客观环境条件对被害人进行的胁迫。行为人利用案发时对于被害人来讲极为不利的客观环境,如发案时间在深夜,地点较偏僻,地势险峻,周围无人以及行为人身材高大、体魄强壮或是两人以上作案等情况,都会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难以摆脱的困境。这种利用客观环境条件等对被害人进行的胁迫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强制力而不敢反抗的情况应认定行为人利用胁迫手段构成的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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