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劳动者在哺乳期内的薪酬待遇如下所示:
首先,若该员工处于分娩假期阶段进行母乳喂养,则其获得的为生育津贴而非薪资,且津贴金额将依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全体在职人员每月平均工资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其次,若该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母乳喂养,则应依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正常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报酬。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10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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