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2、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对于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或者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按照规定应赔偿相应的交通费、误工费等。
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三)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六)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20;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九)其他
(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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