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有保险的需要垫付吗
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如果你有垫付能力的可以选择垫付,没有垫付能力的可以不垫付。因为当驾车撞伤行人时,在查明人员受伤情况下,首先当务之急就是要送伤者前往医院进行全身性的检查以诊断伤势。
至于医疗费用,包括支付合理的医药费,包括之后的复诊费用等一切费用等可以等交警处理结束后,并且在你得到所有索赔费用的发票后再去保险公司索赔后再给付
二、交通事故责任方垫付钱怎么处理
肇事一方垫付费用的处理,各地法院有四种做法,一是诉讼中要求垫付人反诉;二是原告不起诉、垫付人不反诉而法院直接一并处理;三是原告不起诉、垫付人不反诉而法院不处理;四是垫付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直接支付。
垫付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各地法院有两种做法,一是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垫付人。二是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害人,受害人返还垫付费用。
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同样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价值。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诉讼效率。为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肇事方垫付的费用应当一并处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交通事故责任方垫付钱如何一并处理
如何一并处理,应当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在不反诉的情况下,垫付费用由法院一并直接处理由保险公司赔付,不符合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的诉讼原则,且反诉是垫付人针对受害人的,不能针对保险公司,起不到让保险公司赔付的作用。垫付人起诉保险公司,若垫付人不是被保险人则无诉权,若是被保险人则可以起诉,但因一个是侵权法律关系,一个是保险合同关系,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一种类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不能并案处理,难以做到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肇事者垫付的费用让受害人增加在诉讼请求中,事实上受害人没有损失这部分费用,与事实不符,部分受害人也会因增加诉讼请求要多交诉讼费用而不愿意增加。
为了既能一并解决肇事方垫付费用,又能防止无诉而判、少诉多判的程序障碍,在诉讼中,法官应主动行使释明权,让肇事方提出垫付费用一并解决的陈述意见,同时取得保险公司代理人同意肇事方垫付费用一并解决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垫付人的意见,经过当庭质证,确认垫付费用数额。这样就可以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将肇事方垫付的费用直接支付给肇事方。判决书中载明“垫付人请求将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保险公司同意一并予以赔付给垫付人。”如果保险公司赔付不足,肇事方还要赔偿受害人,垫付款可以实施债务抵销。
由于是保险公司同意将垫付人垫付的费用在诉讼中一并解决赔付给垫付人的,就消除了让肇事方反诉或让受害人增加诉讼请求的程序障碍,同时也避免了无诉而判、少诉多判的不符合程序问题。
若因救护受害人产生的垫付损失不能取回,或是取回的成本很大,便无疑会降低车主采取救护措施的积极性,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应当在制度设计上鼓励车主为救护受害人垫付有关费用。车主通过行使垫付费用的取回权,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诉讼成本,客观上有鼓励车主实施救助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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