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房所导致之赔偿标准,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若存在逾期现象,卖方需每日向买方支付其买卖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当事人以约定之违约金过高而请求降低,法院必须得依据违约金是否已逾越其所造成损失的30%为衡量标准,予以相应的削减。反观,如果当事人主张约定之违约金过低,请求提高,则须根据实际违约所带来的损失来确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