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并不代表合同是一成不变,双方仍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变化,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这就会涉及黑百合同问题,涉及补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那么建筑工程补充合同,能改变纠纷解决方式吗?
建筑工程补充合同可以改变纠纷解决方式
在实践中,发包人在承包人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出现的纠纷的解决方式,如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并且,都会到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但有时候,双方都可能由于领导更换等各种各样的原因,要求改变纠纷解决方式的,那么往往就会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目的。
虽然这种补充合同,有涉黑白合同之嫌,但是仅仅是对原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的变更,是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件的。因为按照司法解释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期。
因而,该补充合同是合法的,应当认定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循补充合同约定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况且,在建筑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筑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工期、工程价款的,也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所以,在补充合同中改变建筑工程纠纷解决方式,是可以的,不用担心会被认为是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而导致无效。
但是,要是涉及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补充合同,就不一定有效了,建议有需要的,最好先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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